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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把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的工作思路,把优秀青年教师、本科生、研究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核,全程问责,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启蒙。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的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联系培养。各学院党组织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启蒙教育,向他们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党员的政策,通过查阅新生档案,观察他们参与班级活动、团组织生活、军训等工作的表现,及时发现思想表现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

第六条  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后,要及时接转和审核申请入党人的培养考察材料。入学(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以档案中的书面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为准),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需再次提出申请。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受理。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

第八条  安排谈话。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思想动态,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使其明确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备案。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党员推荐。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二)团组织“推优”。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应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委员会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基础上,提出拟推荐优秀团员名单;召开支部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介绍推荐对象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综合表现,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推荐对象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团支部全体团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作为推荐对象;团支部将支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团员人数、实到团员人数、大会表决情况以及推荐对象的优、缺点填写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团支部推荐意见表”中;团总支审定后报所在党支部。

(三)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情况以及本人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或学习成绩等,研究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公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公示。教工应在本单位选择适当方式公示,学生应在所在班级、学院公告栏、学院网站等同时公示(下面涉及公示的均按本条要求执行)。

(五)报学校党委备案。各党总支要在每年4月份和9月份,将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学校党委备案。

(六)党支部要及时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将支部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的相关材料随时整理,归入档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党总支(分党校)要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各党总支(分党校)负责本院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和调整。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业务工作)态度与成绩、工作热情与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等,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调整出去。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其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含申请书、培养考察写实簿、党校学员登记表、思想汇报等)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二)听取党员的意见。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党员的意见。

(三)听取群众意见。确定发展对象之前,要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赞成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班级(或年级)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意测验的具体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四)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根据学校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培养考察以及全面征求意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并报党总支审查。

(五)公示。党总支应及时将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六)报学校党委备案。各党总支将确定的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综合型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学校党校负责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入校前参加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本科生,入党前仍要参加我校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入校前参加基层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教职工和研究生,自结业之日起三年内无需再次参加我校培训,超过三年的仍要参加。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自传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二)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明礼诚信,乐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学生发展对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科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0%,或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且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50%。研究生学习成绩在同一专业、科研情况在同一年级原则上应居前50%以内。(成绩排名可为最近两学期的排名,也可为发展前所有学期的总排名)

2.本科生获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称号之一或三等以上奖学金。研究生获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之一或研究生单项奖。

3.本科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两门课程成绩要在及格以上且成绩排名分别居班级前50%。硕士研究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体系”课程成绩要在及格以上且成绩排名居同一专业前50%。

(五)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见义勇为或在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

1.学生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励”,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机构或省级学会、国家一级学会(含下属的二级分会)颁发的各类奖项。 

(2)奖励等次为三等奖(含)以上,优秀奖、入选奖、指导奖不列入范围;团队奖为前三位的人员。

2.科研成果突出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含)以上论文(署名为曲阜师范大学);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专著。 

(2)主持或参与国家科技学术创新计划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项目(前五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前三位)。

(3)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突出”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的情况下,学习成绩可由前50%放宽至前60%。

前一个学期内存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中有作弊情节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学校党委预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填写党支部决议,党总支审查;学校党委安排组织员谈话;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审。党支部应及时将政治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送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连同发展对象有关材料报学校党委预审。党委预审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进行。

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4.党校学员登记表

5.综合政审材料

6.自传

7.学习成绩单(通过教务系统打印,加盖学院或研究生处公章)

8.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第7项、第8项要求仅限学生发展对象。

第二十三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学校向通过预审的党员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详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内容和要求,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党支部要对填写好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半数以上到会。如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未超过半数,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书记签名后,报党总支审查;由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材料(含公示情况)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组织员谈话。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由党总支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接收的预备党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教职工发展对象工作变动前三个月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要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通知本人,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与新党员进行单独谈话,针对每位新党员的不足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特殊情况无法单独谈话的,可集体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校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考察,重点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方面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要将教育考察情况和意见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中。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按时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并将决议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三)进行公示。

(四)党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五)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党总支审查并填写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及党支部无故延长报批时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所属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完成转正手续的或在预备期间离校的,党支部均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妥善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按规定及时为毕业离校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充分论证、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安排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各党总支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年底向学校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分析报告。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要加强对组织员的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结合本细则,针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地工作制度。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等不正常现象。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和说明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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